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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規

國立屏東大學校友證申請使用及管理要點
115年 07 月 02 日本校第133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

一、國立屏東大學(以下簡稱本校)為辦理校友證,以加強校友服務,與校友共享學校及特約廠商資源,並規範校友
       證使用相關權利及義務,特訂定「國立屏東大學校友證申請使用及管理要點」(以下簡稱本要點)。

二、校友證發行與管理單位為本校秘書室校友服務組(以下簡稱本組)。
三、申請資格:
      (一)具有本校學位證書者。
      (二)凡經本校認定符合校友資格者。
       1.名譽博士。
       2.曾具本校學籍、且對本校有特殊貢獻者。
四、本校校友證以數位方式發放,為永久有效,提供免費申辦。欲申請本校數位校友證者,應於本組線上申辦系統
       提出申請。

五、持有校友證者,得憑證享有本校及特約廠商提供之各項優惠,優惠內容均依各自相關規定辦理。
       校友證僅限持卡人本人為前項用途之使用,不得作為身分證明或其他用途。
六、校友證僅限本人使用,不得偽造、變造或轉借他人使用。違者註銷校友證使用資格,且不得再次申請。
七、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;修正時亦同。

本規章負責單位:秘書室校友服務組